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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10 人气: 来源:

北京3月10日电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基石。作为规则之治、程序之治和系统之治的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显著特征。未来法治建设是更高要求、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把社会治理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核心作用。人民至上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内核,自治与国家强制相结合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标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共同发力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依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维度,效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指引,编纂行政基本法典是完善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需求,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支撑,它们共同构成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路径。由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的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湖南省品牌资助学术期刊、湖南省十佳社科期刊《湖南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发表宋才发教授《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研究》论文。《湖南社会科学》主编吴纪宁,副主编孟桢,责任编辑孟桢。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24(01):54-61.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研究

宋才发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并且把“加快建设法治社会”一并纳入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对于用“良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稳健发展,以“善治”保障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对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基本内涵的诠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基本含义,不只是指成文宪法在规范位阶层面构成了国内法的最高规范,而且是指成文宪法的规范内容构成了国内法的根本规范,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总则”。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即是说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推进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使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2023年3月修正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及相关制度举措,明确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制度和立法体制。在当下和未来推进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拓展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习近平认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丰富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民群众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执行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中央就带领全国人民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改革开放后,党中央不仅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且对这条道路的丰富内涵进行了科学概括。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系统性地提出了“十一个坚持”,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造,构成了一个内涵丰富、系统完备、逻辑严密、论述科学、话语精深的法治理论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赋予“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从形式法治,转型升级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有机统一的良法善治。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在全面地、系统地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在全面依法治国领域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对未来全面依法治国重点领域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提出要加强各种有效形式的监督,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国家公权力进行严格地依法监督,表明了执政党鲜明的态度和立场。二是明晰新时代“执法”与“司法”工作的关联性和重要性,强调要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依法纠正冤错案件,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和权威。三是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重点加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把全面依法治国事业不断向前推进。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法治遵循和重大启示。

(二)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社会制度公正

进入新时代新阶段,要进一步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社会制度公正,不仅需要厚植“中国之治”的文化根基,而且需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要求,完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以及形式的调整与改造,使之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生动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制度通常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统一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和法律,等等。这种规范化、定型化的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体现为具有管束、支配、调节作用的行为规范和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公正既是一种现实的秩序形态,更是一种社会的理想形态,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制度公正和现代化具有目标方向的一致性。人权是现代法治精神的精髓和灵魂,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的重要内容,法治则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人权和法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习近平在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的座谈会上强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实现现代化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美好夙愿和执着追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对制度公正价值的落实,正好有力地凸显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实践。中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无一例外都是以现代化为其发展的根本方向,都是以实现《宪法》规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

(三)在现实的基础上规划和实施未来法治建设

“未来法治”的实际指称对象是当下而非未来。新时代要实现把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变为国家的治理效能,就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当中去。“问题意识”的思考方法非常重要,需要从国家建设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视角,思考并提出未来法治建设的应对方案,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党和国家的重大理论创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功能作用,必须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扩展和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之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和文化制度构建相融相洽,进而为“中国之治”的新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文化支撑。扎实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深刻领悟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核心要义,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理论自觉和行动自觉。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程序之治和系统之治,它既具有历史性、也具有时代性,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本身就是一个当下即时的概念,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显著特征。未来法治建设要进一步把社会治理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行之有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人类社会是一个和谐的人伦社会,人类社会的秩序是一种基于人伦的秩序。面对未来社会诸多不确定性和可能性,只有对各种可能性的臆测给予更多的现实性思考和判断,才能在“未来”真正来临的时候忙而不乱、有条不紊。未来要实现法律之治,仍然需要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中国式的治理经验需要从当下的问题中进行总结,针对现实的、突出的问题“对症下药”。“未来法治”已成为我国一个时尚的词汇,未来法治的内容指向,过去和现在没有本质性的改变和区别,都是指科技与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当下新兴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并没有从本质上动摇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未来法治”的提法,相对于原来“科技与法治”的论述,在概念指向的具体对象和场合诸多方面,其内涵和外延的规定并不是十分清晰的,这就表明这个新概念事实上并没有形成理论上的普遍共识。法学界之所以把当下的法治化治理,冠之以“未来法治”之名,实质上是对新兴技术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的一种纾解,并不是真正从法律规范上、法治目标指向上指涉未来。“未来法治”提法中的“未来”二字,也不是一个法治实践过程中的“未来时”抑或“未来式”,在实质上就是已来之意。过去、现在和将来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时间链条”,立足现在诉说过去、谈论未来,实际上指涉的都是现在而已。

二、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注重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制度文明中的民主性因素,具有鲜明的政治品格和巨大优势。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可靠的制度载体、实施平台和运行轨道,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创造了根本制度环境和重要运行条件。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是党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长期探索的科学总结。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坚持党的人民性本质、体现“人民至上”,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当下和未来要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就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在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实践中,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机和活力。

(一)“人民至上”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内核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包含了人是法律的主体,是法律的根本目的的理论要素。它不仅揭示了法律的真谛,也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价值基础。中国法治建设向前推进的每一步,须臾离不开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观的指导。在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观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成员毛泽东,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内核。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成员邓小平,奠定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基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开创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依法治国价值观念的新境界。可以说,党中央确立的“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至上”法治理念,为“全面依法治国价值体系”的构建和形成指明了方向,成为当下和未来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立场。政党是联结全体社会成员与开展政治制度建设的纽带,为确保执政党合法执政、有效执政和长期执政,履行法定的政治职能和政治任务,提供了权威的政治保障。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始终把“人民至上”作为治国理政基本理念,始终凸显“人民立场”的鲜明品质和本质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人民至上”的话语坐标,重新认识和明晰了我国社会面临的主要矛盾,并且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后30年进行了新的战略调整和部署,从而将《宪法》确立的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上升为现阶段党和人民话语表达的最高目标。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需要”理论体系的不断与时俱进,标志着人民物质文化需要以及“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使得“人的全面发展”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最高目标。可以说“人的全面发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要素,是执政党“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鲜明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作出了完善的、清晰的顶层设计,明确指出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具有“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在中国式现代化和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始终都“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不动摇,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最大底气和深厚根基。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价值主体地位的正确认识,构成了执政党话语体系和话语价值的逻辑起点,表明执政党始终代表着中国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始终将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作为党的一切话语行动的基本准则。人民群众按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既是依法治国的本质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既体现了一般民主政治的标准,又凸显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特点和优越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所彰显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有利于在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之治”的实践中,提升全体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心和自豪感,进而提高全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彰显整个国家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二)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共同发力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依托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根本原则。全国人大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彰显了法治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党的领导既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政治优势和突出特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之魂。只有切实做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实现二者的协同发力、同向发力,才能取得治党与治国相辅相成、协同合力的法治效果。在这里“依法治国”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规治党”是执政党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只有科学地把握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二者的紧密关系,深刻认识基础在“统一”、关键在“有机”,才能在制度上保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一致,才能在实践中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高度统一。“依规治党”是“依法执政”在管党治党领域的具体体现,党的领导的关键和落脚点就是要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依法执政”是执政党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与协调,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纽带和载体,是推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抓手。党规和国法分别代表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二者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统一于人民意志。所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才能实现党和国家在各个领域有法可依,才能调整关系、平衡利益,最大限度地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在新时代新阶段面临新的艰巨任务,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党的领导,二者是相互统一、相得益彰的。只有高度重视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才能够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在新时代新阶段,依法治国重在发挥法治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把保护好、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现代化事业的全过程。人民群众是现代化事业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依法治国的依靠力量,必须把人民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始终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目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规治党,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动摇,这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路径

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都在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法治现代化道路,走出了一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近百年来党密切围绕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和党的中心任务思考法治、建设法治,以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依法治国,带领全体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下和未来要完成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重任,就需要继续推进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探寻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路径,始终不渝地坚持守正创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更好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根本保障作用。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在落实,未来要进一步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基层治理互促互进、提质增效,用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引领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在基层治理中落实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地彰显中国之治的活力和潜能法治人才培养是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基础性工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不断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大批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维度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构建中国现代性的重要内容。现代国家的建构是后发社会大规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起点,能否有效地聚合和实现以现代化为导向的国家意志,是衡量后发社会现代国家建构成效的重要标准。实现现代化动力由外生到内生的成功转换,是后发社会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国家各项民生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治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维度。党的十九大从国情实际出发,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作出新的研判,明确提出要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这两个方面的任务,作为新时代新阶段我国社会建设两个方面的工作重点。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根本性变化,社会法的内涵、外延和领域相应地得到不断拓展。社会法的保障重点由原来主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根本任务由原来主要解决不平等问题,逐步转向保障人民群众的发展权、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延伸,根本任务也转向重点解决发展不充分的问题。所有这些社会现实的重大发展和重要变化,都对加强社会立法提出了更高期待和迫切要求。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尽管我国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社会立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要成就,但是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安全诸多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仍然是我国社会法的弱项。因此,社会法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部门理应得到加强,社会法的特征和定位也应当与时俱进,作出新的、更大的拓展和调整。其内涵范围需要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去重新认识和定位,需要把它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去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是我国最大的政治优势,在国际上制度竞争力是国家最根本的竞争力,因而制度现代化是现代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根本、最核心的任务是要养成“现代个人”,实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说的“全面发展的人”,最终在我国构建起文明和谐的国民关系。我国要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必须把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到战略高度,达到全面提升国家制度创新力和竞争力,制度创新是最根本的创新。因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科学地阐明了既要坚持和完善的重大制度和基本原则,又全面部署了推进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和重大举措。

(二)效仿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指引

2023年是毛泽东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一贯的优良传统,1963年“枫桥经验”由枫桥干部群众在实践探索中创造,毛泽东作出批示要求“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形成、创新和发展中的一条主线,就是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用好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基本内涵的“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对于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尤为重要和关键。“枫桥经验”的发展实践证明,法治社会建设的主阵地在基层,党中央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只有扎实落实到基层(尤其是农村)才有生命力。只有发挥法治在基层治理中的指引与保障功能,增强社会工作者依法办事能力,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平安建设、社会治理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才能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治理方式,实施基层治理“一张网”工程,一体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信息化、智能化,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枫桥经验”提供了克服以往立法弊端的经验,倡导和坚持公众参与立法和人民监督立法。60年来枫桥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送法下乡”,持续构筑法治文化广场、礼堂、剧场、长廊、步道等普法宣传阵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普法宣传和社会参与,成为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意识的根本措施,创造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习近平强调要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考察时,首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认为在全国不同的区域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把“枫桥经验”运用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成功实践。他说“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人民群众对立法和执法的具体看法、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设在全国各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无阻地直达国家的立法机关,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和监督执法。这种由人民群众创造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形式,已经通过国家立法途径转化为制度形态、治理机制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方式。社会是人与人之间交往、合作的共同体,新时代新阶段在效仿和推进“枫桥经验”的同时,要使社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命运共同体,须臾离不开《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重要引领作用,新时代的“枫桥经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得益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法治文化软实力的灵魂,如果我国的法律制度不能体现全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或者在维系核心价值观时机制缺失、举措乏力,法律也会失去其公平性、道义性和权威性。所以,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迫切需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

(三)编纂行政基本法典是推进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需要

行政法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正当行使。推进依法行政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需要坚持政府及政府官员职权法定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却具有实质性的区别。“社会管理”主要是由政府行政机关单方面采取和实施的行政行为。“社会治理”则需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共同发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新时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促使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履行职责,确保各级政府行政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合法运行,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民法典》对于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建设法治社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非凡的意义。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民法典》毕竟只是私法领域的基本法,唯有行政法才是公法领域的基本法。要保障政府的行政权力依法运行和公正行使,前提条件就是要有健全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并且逐步使之法典化。我国行政法发展起步较比较晚,直到 2020年《民法典》通过后,国家立法机关才开始将其列入议事日程,提出编纂《行政基本法典》的设想。新时代要建设高质量的法治政府,须臾离不开健全完善的行政法作保障。尤其是行政程序法,它是直接为各级政府行政行为设规则、定规矩的法律,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基本法典》,是推进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就明确指出要研究启动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我国已经具备启动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的客观条件。可以效仿《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按照先制定行政法“总则”、后制定行政法“分则”,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行政法典的思路,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向前推进。只有扎实实施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才可能防止行政权任性、恣意和滥用;只有构建完善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才有条件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和行政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侵害。因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要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明确把“公开公正”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六项标准”之一,因为公开、公正与公平是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传统的国家管理方式的主要弊端,就是专断、恣意、多变和神秘化。现代国家治理则主要是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以法律规定国家治理行为的基本原则及其制度,要求公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就是公开、透明与公众参与。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是法治特别是程序法治,这里的法治既包括形式法治,也包括实质法治。形式法治主要是要求国家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质法治不仅要求国家治理严格守法、依法,而且要求所守所依之法是“良法”。因此,现代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地选择,不仅要考虑其有效性,而且要考虑其正当性和文明性。这就需要通过普遍适用所有行政部门、行政领域的统一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确立相应的制度规范来实现。

(四)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支撑

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支持。进入新世纪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普及化,新增法学专业的大学总数达到389所,设置法学专业的院校达到600多所,在校学生数达到50多万人,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法学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与此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还不够高,还不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尤其是涉外法治、金融法治、数字法治、知识产权法治等领域高端人才短缺,呈现结构性短板。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2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在新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史上是罕见的,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高度重视。《意见》从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方位,确立了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新发展的主要目标。近期目标是到2025年,我国“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重点领域人才短板加快补齐,法学理论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研究能力持续提高,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更加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进一步创新发展。”长远目标是到2035年建成一批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法学院校,持续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适应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就必须坚持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原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稳健发展,全面推进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阵地。应当彻底摆脱“就法学搞法学”的传统思维定势,自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鼓励教师和研究工作者把学术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需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民各项权利、维护和发展公平正义,作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法学教育和研究成效的最高标准。全国所有的法学院都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自觉践行习近平提出的“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根本目标,以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重要使命”“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

责编:王峰